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102 年 12 月 25 日)
第8條
學校開立教育儲蓄戶並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向 社會大眾公開勸募。

學校為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

前項管理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校長就家長會代表、社區公正人士、專家學者及學校教職員聘 (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 三分之一。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三、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四、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經前項管理小組審查同意並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將勸募所得移 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支用他校經濟弱勢學生相關之支出。

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