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102 年 12 月 25 日)
第7條
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依第五條規定許可次日起算 七日內,應報教育部備查。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網站公開許可勸募及設置教育儲蓄戶學校之校名、帳戶 與許可年、月、日及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