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102 年 12 月 25 日)
第20條
本條例施行前,學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勸募條例許 可勸募,並設置教育儲蓄戶者,於本條例施行後,其勸募活動及財務使用 應依原計畫繼續執行至期限屆滿為止。

前項教育儲蓄戶有賸餘款者,學校於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經許可勸募後,得 依本條例繼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