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102 年 12 月 25 日)
第18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 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於開立教育儲蓄戶之日起算七日內報學校 主管機關備查或公立學校未在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開立教育儲蓄戶。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