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102 年 12 月 25 日)
第17條
學校及所屬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學校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檢查者 ,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 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