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102 年 12 月 25 日)
第13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檢查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所收受捐款、教育儲蓄戶辦理情形 及相關帳冊,學校及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