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102 年 12 月 25 日)
第11條
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 開徵信。

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 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