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102 年 12 月 25 日)
第10條
學校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時,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 、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用途中之特定 用途者,並應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