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9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所稱特約,指幼兒園與醫療機構簽訂,具資格之護理 人員,於必要時提供專業服務之契約;所稱兼任,指幼兒園聘請具資格之 護理人員,以部分工時於幼兒園從事指定工作者。

公立幼兒園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護理人員,準用本法第二十五條第 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