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8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托兒所,其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所置助 理教保人員,於改制為幼兒園後,得繼續在園服務,不受本法第十八條第 五項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