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7條
幼兒園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作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應擬訂相關計畫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經核准之計畫內容變 更時,亦同。

前項社區教保資源中心,其服務項目如下:

一、教保問題之諮詢。

二、親職教育講座及親子活動之辦理。

三、圖書借閱,教具、玩具及遊戲場所之提供使用。

第一項計畫,其內容應包括服務目的、服務內容、服務時間、場地及人員 之安排;其有收取場地清潔費之必要者,並應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計算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