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5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 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規定,不適用於本法施行前已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分所(園)。但改制為幼兒園後 ,其新設之分班或原分所(園)之擴充,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