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定不利條件之幼兒,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 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心障礙,指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 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經認定具有山 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 文件者。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指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 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