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4-1條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定專業輔導人力,指下列人員:
一、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社會工作人員。
二、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三、學生輔導法第三條所定之專業輔導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