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負責人,依法代表幼兒園負責有關事宜,並以一人 為負責人。但私立托兒所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改制為幼兒園之前,負責人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為二人以上者,其改制為幼兒園時,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