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2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

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時,尚有缺額之幼兒園 ,得予招收入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