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本法所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或公告之相關事項,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公、私立幼兒園應公開或公布之
相關事項,應衡酌就讀幼兒之家長或監護人取得資訊之便利性,就下列方
式選擇其適當者為之:
一、發送正式紙本通知,並張貼於園舍範圍明顯處。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線上查詢。
三、其他足以使家長或監護人得知之方式。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所定公、私立幼兒園之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
之公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