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12條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聘任,應辦理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園)長聘任之。但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得免經公開甄選 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園)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之。

公立幼兒園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且具 幼兒園教師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 報者,不在此限。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及解聘、停聘之相關事項,準用中小學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及其學術研究費,比照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但未具幼兒 園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二、前款本薪及學術研究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代理期間三個月以上,並經公開甄選聘任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 按月支給。但服務未滿整月部分,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 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二)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或未經公開甄選聘任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 按日支給;其每日計發金額,依前目規定辦理。

三、代理未滿一日者,按實際代理之時數,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 ,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