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10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依 幼兒園所定組長、教師、教保員之順序代理之;無專任教師及教保員者, 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代理教師、代理教保員依序代 理之。

園長具公務人員資格者,其代理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

私立幼兒園園長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其代理人 應具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