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 101 年 09 月 14 日)
第8條
幼兒園應建立代理制度,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時,由代理人員代理之,其 職務代理及其相關規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公立幼兒園 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