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 101 年 09 月 14 日)
第7條
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權責人員核准後辦理。但有緊急情形 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立幼兒園專任園長請假之核定權責,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鄉(鎮、市)公所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