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 101 年 09 月 14 日)
第6條
除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外,教保服務人員之休假或慰勞假,應在不影響 教保服務實施及幼兒園園務推動之情形下實施,必要時,幼兒園得協調其 輪流請休假或慰勞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