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第三條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
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之事務工作。
五、因教保或研究需要,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
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
時以內。
六、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參加與職務相關
之全時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七、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
八、參加服務之幼兒園或學校舉辦之活動,經該園或該校同意。
九、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幼兒園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
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
十、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
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