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公立幼兒園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進用之教保服
務人員,其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請假規定之處理,
適用或準用下列法規之規定。下列法規未規定,或本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
務人員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依教師法聘任者:教師請假規則。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聘任且聘期達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或代課教師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但未兼任行政職務者,不
給予慰勞假。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及雇員管理規則或現職雇員管理要點僱用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四、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者: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
假規則。
五、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
者: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