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 101 年 09 月 14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立幼兒園,指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下列幼兒園:

一、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

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服務於公立幼兒園 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