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9條
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公益法人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公 告事項,檢具服務建議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參加投標;其服務建議書內 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益法人名稱。

二、公益法人設立緣起、宗旨、法人登記證書、董(理)、監事名冊、組 織架構圖、(捐助)章程及未來願景。

三、公益法人對於所興辦非營利幼兒園之協助。

四、最近二年年度決算資料及其會計稽核流程。

五、四年期之非營利幼兒園園務發展計畫。

六、相關專業資源之整合及規劃。

七、人力資源之進用及其專業發展規劃。

八、年度收支規劃。

九、預期辦理成效。

十、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委託辦理案經決標並簽訂委託契約後,應提審議會報告,其委託年限 為四學年。但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其原契約期程無 法銜接學年度者,得延長其第一次委託辦理年限,最長並以五學年為限。

前項委託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履約標的。

二、權利義務主體。

三、委託年限。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提供之資源及經費。

五、履約管理事項。

六、績效考評項目。

七、契約變更、延長、終止或解除及其損害賠償。

八、契約終止時服務對象之安置。

九、違反契約或爭議之處理。

十、契約消滅之處理。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