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公益法人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公
告事項,檢具服務建議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參加投標;其服務建議書內
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益法人名稱。
二、公益法人設立緣起、宗旨、法人登記證書、董(理)、監事名冊、組
織架構圖、(捐助)章程及未來願景。
三、公益法人對於所興辦非營利幼兒園之協助。
四、最近二年年度決算資料及其會計稽核流程。
五、四年期之非營利幼兒園園務發展計畫。
六、相關專業資源之整合及規劃。
七、人力資源之進用及其專業發展規劃。
八、年度收支規劃。
九、預期辦理成效。
十、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委託辦理案經決標並簽訂委託契約後,應提審議會報告,其委託年限
為四學年。但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其原契約期程無
法銜接學年度者,得延長其第一次委託辦理年限,最長並以五學年為限。
前項委託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履約標的。
二、權利義務主體。
三、委託年限。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提供之資源及經費。
五、履約管理事項。
六、績效考評項目。
七、契約變更、延長、終止或解除及其損害賠償。
八、契約終止時服務對象之安置。
九、違反契約或爭議之處理。
十、契約消滅之處理。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