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8條
前條第二項辦理計畫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依辦理計畫,按委託辦理或申請辦理方式,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辦理:需求說明書、投標須知、評選須知、投標廠商聲明書、契 約書及其他文件。

二、申請辦理:辦理地區、幼兒園規模與幼兒數、申請者之資格、辦理年 限、權利義務、應檢附文件、審查基準及相關程序等資訊。

前項第一款需求說明書,應記載委託辦理案名稱、依據、目標、辦理方式 、委託事項、委託期程、招收不利條件幼兒最低比率、營運成本之負擔方 式、提供之土地、建物或設施、設備、受委託辦理者之資格、應檢附之文 件、投標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