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分析所轄區域內教保服務之供需情形,對優 質、平價教保服務供給不足或不利條件之幼兒比率較高之地區,應優先考 量規劃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並不得以停辦公立幼兒園改辦非營利幼兒園之 方式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分析結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時,應先擬 訂辦理計畫,送審議會審議;其辦理計畫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環境分析:包括現有教保服務供需分析、規劃提供非營利幼兒園區域 及相關社區資源評估等。

二、預計辦理方式及數量,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委託辦理: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無償方式或協調其他機 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依政 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評選公益法人後,委託其辦理非營利 幼兒園。

(二)申請辦理:指公益法人自行準備土地、建物或設施、設備,依規定 檢具經營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及核准辦理非 營利幼兒園。

前項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 提報辦理計畫時,應併同檢附需求說明書、投標須知及評選須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