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5條
審議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為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正、副召集人 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審議會召開會議時,機關或團體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經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