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35條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 及第三十三條所定非營利幼兒園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或備 查之事項,應先報經承辦之公益法人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