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33條
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於契約期間,依經會計師簽證之各 該學年度收支餘絀表有賸餘款時,應於次學年度繼續支用;於契約期間屆 滿時,經依會計師簽證之該學年度資產負債表之累計餘絀有賸餘,於清償 債務後仍有結餘者,其處理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延長契約經核准者:

(一)優先用於該園工作人員之資遣費及延長契約期間工作人員晉薪之人 事費。

(二)依前目處理後,仍有結餘者,應全數用於延長契約期間所需之改善 該園教學設施、設備項目,並由承辦之公益法人訂定相關運用計畫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支用。

二、契約期間屆滿、契約終止或申請延長契約未經核准者:

(一)優先用於該園工作人員之資遣費。

(二)依前目處理後,仍有結餘者,由承辦之公益法人及各該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平均分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獲分配數 應全數用於改善該園教學設施、設備或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 應量事項;承辦之公益法人於訂定相關運用計畫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後支用。

採申請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於契約期間,經依會計師簽證之各 該學年度收支餘絀表有賸餘款時,應於次學年度繼續支用;於契約期間屆 滿時,依經會計師簽證之該學年度資產負債表之累計餘絀有賸餘,於清償 債務後仍有結餘者,其處理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繼續辦理經核准者:

(一)優先用於該園工作人員之資遣費及延長契約期間工作人員晉薪之人 事費。

(二)依前目處理後,仍有結餘者,應全數用於繼續辦理期間所需之改善 該園教學設施、設備項目,由承辦之公益法人訂定相關運用計畫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支用。

二、契約期間屆滿、契約終止或申請繼續辦理未經核准者:

(一)優先作為該園工作人員之資遣費。

(二)依前目處理後,仍有結餘者,由承辦之公益法人及各該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平均分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獲分配數 ,應全數用於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事項;承辦之公益法 人於訂定相關運用計畫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