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32條
非營利幼兒園應按原核定經費項目及執行期間確實執行;非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非營利幼兒園應建立會計制度,且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應設置專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