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31條
公益法人申請核准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期間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 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報審議會審議後,廢止原核准 ,並終止契約。

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情形停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依前項規定終止 契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就讀該園之幼兒,必要時得參酌家 長意願協助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