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30條
公益法人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提報審議會報告後,終止契約:

一、違反本法、本辦法或所簽訂契約,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非營利幼兒園發生財務困難,致影響其正常運作,並損及幼兒權益。

三、非營利幼兒園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其經營及幼兒權益之情事。

四、非營利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辦理績效考評,其考評結果為不通過。

五、非營利幼兒園以委託經營權向金融機構借貸。

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停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依前項規定終止委託 契約者,除委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公益法人應將非營利幼兒園之各類財產 設備、經營權、幼兒資料、行政檔案等移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經依前項規定移交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公立幼兒園代為 經營管理非營利幼兒園至依第九條規定完成委託辦理程序止,並應參酌家 長意願協助安置該非營利幼兒園之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