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
公益法人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提報審議會報告後,終止契約:
一、違反本法、本辦法或所簽訂契約,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非營利幼兒園發生財務困難,致影響其正常運作,並損及幼兒權益。
三、非營利幼兒園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其經營及幼兒權益之情事。
四、非營利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辦理績效考評,其考評結果為不通過。
五、非營利幼兒園以委託經營權向金融機構借貸。
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停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依前項規定終止委託
契約者,除委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公益法人應將非營利幼兒園之各類財產
設備、經營權、幼兒資料、行政檔案等移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經依前項規定移交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公立幼兒園代為
經營管理非營利幼兒園至依第九條規定完成委託辦理程序止,並應參酌家
長意願協助安置該非營利幼兒園之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