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29條
採申請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連續三學年通過績效考評者,於契 約期間屆滿後得繼續辦理,每次辦理年限為四學年。

依前項規定繼續辦理者,應於期間屆滿八個月前,提出後續四學年之經營 計畫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期間屆滿前未申請續辦,或申請續辦未經核准者,契約期間屆滿後應 停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