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28條
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連續三學年通過績效考評者,於契 約期間屆滿時,得延長契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四學年,並以延長一次為 限。但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 文件敘明延長期間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辦理延長契約者,應於期間屆滿八個月前,提出後續延長契約 期間之經營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延長契約,或申請延長契約未經核准者,契約期間屆滿 後,應停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延長契約期間屆滿者,亦同。

前項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契約期間屆滿或延長契約期間 屆滿六個月前,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公開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