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2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績效考評,應組成考 評小組。

考評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教保服務人 員、會計專家及教保學者專家聘兼之,其中審議會委員之代表至少一人。

考評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考評任務完成為止。

考評小組委員考評時,準用第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