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學年工作報告(包括年度預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及 當學年工作計畫(含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審查。

二、每學期至少到園檢查一次。

三、每學年度應辦理績效考評。

非營利幼兒園每學年度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內,公告 其財務資訊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其公告內容如下:

一、前學年度會計師簽證之決算報告。

二、資產負債表(平衡表)。

三、收支餘絀表(損益表)。

四、當學年度收支編列明細表。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

前項公告之內容,應包括各款報表必要之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