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學年工作報告(包括年度預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及
當學年工作計畫(含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審查。
二、每學期至少到園檢查一次。
三、每學年度應辦理績效考評。
非營利幼兒園每學年度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內,公告
其財務資訊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其公告內容如下:
一、前學年度會計師簽證之決算報告。
二、資產負債表(平衡表)。
三、收支餘絀表(損益表)。
四、當學年度收支編列明細表。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
前項公告之內容,應包括各款報表必要之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