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22條
營運成本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之非營利幼兒園,其工作人員之薪資、考核 及晉薪,不受第十八條至前條規定之限制,由非營利幼兒園擬訂,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經審議會審議後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