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20條
前條第一項年終考核之等第、各等第分數及晉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半級。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前項年終考核為甲等之比率,應依第二十五條之績效考評結果,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並以不超過百分之九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