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性質法人(以下簡稱公益法人):指學校財團法人、幼兒教保相 關工會組織,及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或教保服務人員福祉相關 事項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二、非營利幼兒園:指政府委託公益法人或核准公益法人申請興辦,以協 助家庭育兒及家長安心就業、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 勢優先教保服務為目的之私立幼兒園。

三、經濟弱勢幼兒:指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