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人員應接受考核。工作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
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不當管教幼兒。
二、有遲到、早退情形而未經請假,合計超過三次。
三、有曠職之紀錄。
四、園長未經公益法人同意或教保服務人員未經園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
兼職。
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
七、影響非營利幼兒園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八、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人員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者,園長應與其面談,就園
務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
於平時考核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