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19條
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人員應接受考核。工作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 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不當管教幼兒。

二、有遲到、早退情形而未經請假,合計超過三次。

三、有曠職之紀錄。

四、園長未經公益法人同意或教保服務人員未經園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 兼職。

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

七、影響非營利幼兒園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八、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人員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者,園長應與其面談,就園 務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 於平時考核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