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17條
營運成本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之非營利幼兒園, 其收費應以四學年之總營運成本,除以四十八個月,再除以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幼兒人數計算月費,並得採按月、按季或按學期繳交 方式辦理。

非營利幼兒園之退費方式及金額或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