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16條
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應依下列方 式之一辦理:

一、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年度營運成本計算。

(二)家長分攤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但非營利幼兒園所在地情形 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最低 得降至百分之四十。

(三)經濟弱勢幼兒家長分攤比率,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個別家庭狀況,減免該家長之分攤比率,不 受前目規定之限制。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攤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之補 助。

二、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由非營利幼兒園擬訂收費基準,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經審議會審議後核定之。

採申請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應依前項 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 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及土地、建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等 。但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

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園專任人員月薪總額 之百分之十;並應專戶儲存。

非營利幼兒園未發生虧損之年度,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後提列準備金,並專戶儲存;提列金額以當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

依本辦法、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或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 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 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