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15條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人員之配置,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與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 額編制標準有關私立幼兒園之規定辦理外,幼兒人數六十一人以上者,得 視需求增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或社會工作人員及清潔人員若干人。

前項工作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