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13條
非營利幼兒園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 幼兒,其仍有餘額者,招收一般幼兒。但屬營運成本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 之非營利幼兒園,其招收不利條件幼兒最低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登記入園之幼兒人數逾可招收幼兒名額時,同一順序幼兒應採公開抽 籤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