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12條
公益法人經簽訂契約後,應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規定, 辦理該公益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之設立許可或變更事項。但公益 法人為學校財團法人者,得自行設立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或由其設 立之私立學校以附設或附屬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