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11條
前條申請案經送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 ,應通知申請人簽訂契約,其辦理年限為四學年。
前項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履約標的。
二、權利義務主體。
三、辦理年限。
四、履約管理事項。
五、績效考評項目。
六、契約變更、續辦、終止或解除及其損害賠償。
七、契約終止時服務對象之安置。
八、違反契約或爭議之處理。
九、契約消滅之處理。
十、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