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11條
前條申請案經送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 ,應通知申請人簽訂契約,其辦理年限為四學年。

前項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履約標的。

二、權利義務主體。

三、辦理年限。

四、履約管理事項。

五、績效考評項目。

六、契約變更、續辦、終止或解除及其損害賠償。

七、契約終止時服務對象之安置。

八、違反契約或爭議之處理。

九、契約消滅之處理。

十、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