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10條
採申請辦理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者,公益法人應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檢具經營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報各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其經營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條第一項除第八款以外之文件、資料。

二、非營利幼兒園設立宗旨、經營理念、土地、建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文件與建物使用執照、教學環境設施設備;其為已設立私立幼兒園者 ,應另檢附歷年評鑑結果等辦理績效之證明文件。

三、經費來源及預算編列。

四、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