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補助作業,得請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必要時, 應由申請人提供詳實資料,各該機關或申請人應予配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受理補助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對於前項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規定為之。